XX与成都原创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10257)顶(0)踩(0)发布作者:杨静发布日期:2020-05-18 13:39

发布日期:2019-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XXXX民初XX号

原告:XX,男,19XX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原创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浪湾南二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恒,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成都原创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被告原创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战恒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创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涉案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判令原创力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98500元(计算方式为190千字×500元/千字);3.判令原创力公司赔偿我合理费用27540元,其中律师费20000元、调查取证费7540元。事实与理由:我是《某某某兵团之战》(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创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文档投稿赚钱网”向公众提供该涉案作品的免费阅读及有偿下载进行盈利,侵害了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创力公司辩称,1.XX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我公司系网络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是存储空间服务,未实施侵犯XX著作权的行为,涉案作品由第三方上传发布;3.我公司严格适用相关司法和立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并且现平台中已不存在涉案作品;4.我公司已尽合理的事前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5.我公司提供侵权处理的投诉通道;6.我公司未就涉案文学作品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有合法出版物。图书名称:《某某某兵团之战》,图书版权页显示:“某某某兵团之战/杨东雄编著-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98.10”“国防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96)第0000*号”。

XX另提交图书出版合同、约稿合同和中国作家会员证,一并证明涉案作品的权属。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网址为max.book118.com的网站由原创力公司经营。

XX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018年10月15日,通过登录max.book118.com网站,在该网站首页使用文档搜索工具,搜索“某某某兵团之战”,显示了图书封面、图书版权页及图书目录,上述页面与杨东雄提交的涉案作品一致。公证书显示:“上传作者:coo”“发布时间:2017-09-29”“游客快捷下载:下载本文档需要119金币(人民币11.9元)”“登录下载:下载本文档需要120金币(人民币12元)”。公证书显示:被控涉案作品经杨东雄付费下载,已全本保存在公证光盘内。

经比对,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一致。

三、关于被告答辩的相关事实

原创力公司提交了(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205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050号公证书)及(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205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05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下列事实:

(一)原创力公司系网络平台,提供的是存储空间服务。

原创力公司为了证明max.book118.com平台是文档上传平台,用户在注册时已同意并确认相应的《用户服务条款》、《免责声明》及《版权声明》,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网络用户在该空间中可以上传发布内容,平台不对上传内容本身进行任何编辑或选择,同时用户保证取得上传文件所必要的权利或取得必要的许可或授权,在12051号公证书中公证了以下内容:《用户服务条款》第四款第八项“不得发表盗版内容,非法转载以及侵权内容。文档投稿赚钱网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第九款“文档投稿赚钱网对用户公开的信息拥有商业合作与利用的权利,若因合作与利用而发生用户的信息内容违法、侵权等纠纷或问题,用户单独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免责声明》第二条“本网站充分尊重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若有)。本网站合理信赖客户上传原创产品到文档投稿赚钱网,上传者即原创作者或是已经争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与著作权人就相关问题做出了妥善处理。本网站提供的有关原创数字产品的买卖以及使用平台属于合法、合理行为,因此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版权声明》“文档投稿赚钱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及在线分享手段,基于对用户上载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XX认可原创力公司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但主张因该平台上存在9部XX作品(包含本案涉案作品),故原创力公司构成明知或应知。

原创力公司为了证明其从未主动对诉争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用户上传文档时,由其自行选择分类,在12051号公证书中公证了以下内容:在“文档投稿赚钱网”首页中部为“开始上传您的文档”的标识,本页不再有上传文档的其他标识;页面中包含选择分类,显示:“点击添加你要上传的普通文档”“系统分类”“个人文件夹”“文档售价”,其中文档售价为自行设置栏。

(二)被控涉案作品系由经实名注册的用户王成中自行上传发布,系平台用户的个人行为。

原创力公司为证明其未实施侵犯XX著作权的行为,涉案作品由第三方上传发布,上传涉案作品的侵权者为王成中,在12050号公证书中公证了以下内容:“用户名:cool-2011”“昵称:coo”,原创文档认证信息“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审核“姓名:王XX”,以及王XX的身份证照片。

(三)原创力公司已主动删除侵权文档,平台中已不存在被控涉案作品。

原创力公司为证明其严格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在12050号公证书中公证了以下内容:“ID:808304”“某某某兵团之战.pdf”“原创:否”“删除时间:2018-10-19”“操作原因:侵犯版权”“文档808304文档预览”,预览内容为《某某某兵团之战》的封面,与涉案作品封面一致。

(四)原创力公司已尽合理的事前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2050号公证书及12051号公证书列举了在用户上传的文档信息包含知名作家或知名作品、用户上传的文档无论作品名称或内容与平台此前存在的文档重复、上传的文档包含“版权所有”等字样的情况下,均无法上传。平台管理人员还将对文档进行实质性审查,上传的文档可在其他文库中检索到同类文档,也无法上传。

(五)原创力公司未就涉案作品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12051号公证书中内容显示:1.用户上传文档时,自行选择文档的分类及下载所需金币,用户若上传原创文档,则文档所产生收益的100%归于用户,“文档投稿赚钱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若用户上传普通文档或独家文档,“文档投稿赚钱网”从成交金币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费;2.“文档投稿赚钱网”为鼓励用户,用户可通过注册途径从平台处无偿获取金币;3.上传者王成中对涉诉文学作品的交易金币设置为120金币,从原创文档通道上传,涉诉文学作品仅有一次的游客下载量,根据“文档投稿赚钱网”的网站收益规则,则原创文档所产生收益的100%归于用户,“文档投稿赚钱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四、其他事实

XX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提交了公证费票据予以证明,公证费金额为7540元,公证费为XX公证九部作品支出费用。

上述事实,有(2018)京中信内民证字15953号公证书及附带光盘、《某某某兵团之战》实体书、XX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图书出版合同、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2050号公证书、(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2051号公证书,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XX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原创力公司不认可XX的相关权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XX提交的15953号公证书,原创力公司在平台提供下载涉案作品的过程中,明确表明了该涉案作品来源于用户“coo”,且原创力公司亦提供了用户“coo”的真实身份信息为“王XX”,故本院认定涉案作品非由原创力公司提供,原创力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在庭审中,XX亦明确表示承认原创力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无论涉案用户是否侵权,原创力公司已经删除了“文档投稿赚钱网”中用户“coo”发布的《某某某兵团之战》,对此,XX予以确认,故XX要求原创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即便涉案用户构成侵权,对于原创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评判如下:首先,原创力公司在“文档投稿赚钱网”中明确表明了涉案作品系用户“coo”提供,并提供了用户“coo”的真实身份信息;其次,原创力公司已经删除了“文档投稿赚钱网”中用户“coo”发布的《某某某兵团之战》;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创力公司从用户“coo”提供的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第四,除了涉案作品外,无论用户是否在“文档投稿赚钱网”上传了其他八部XX的作品,均不能据此认定原创力公司对于涉案作品涉嫌侵权存在明知或应知。故,无论涉案用户是否构成侵权,原创力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不应当对杨东雄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朱 阁

审判员 刘更超

审判员 曾智湄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立旺



顶(0)

踩(0)
网友评论(0)

暂无数据~
立即去评论吧